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609號債權人 徐啓修 上列債權人徐啓修因與債務人 何國安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徐啓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MD0000000、MD0000000、MD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本三件,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如附表所示」?
三、請提出債務人何國安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