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18號聲請人 謝仁哲 (即 謝進財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亭妤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01C-30Z69444股票14000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11C-31Z67260股票140003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21C-32Z67530股票11004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61C-33Z42666股票12005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71C-34Z47664股票18006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股票14007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0股票11008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0股票12009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0股票1201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0股票1101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0股票13012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0股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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