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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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七三號、第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之黑色安全帽壹頂沒收。
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因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三日縮短刑期出監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龍 」、「 小胖 」(下簡稱「小龍」、「小胖」)之成年人等人因缺錢花用,竟萌竊車後以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之歹念,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如附表所示之失竊時間、地點,推由「小龍」、「小胖」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得手後據為己有,並依車內取得各該被害人之聯絡電話,由「小龍」、「小胖」於如附表所示之恐嚇時間,連續撥打電話向如附表所示之車主恫稱:如不依指示交付贖款則將車輛解體等語,致各被害人聞言後皆心生畏怖,除如附表編號
十、十三所示之被害人未匯款,致乙○○等人未得逞外,其餘被害人均遵照渠等之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贖金匯入如附表所示渠等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後,旋由乙○○持「小龍」、「小胖」所交付金融機構之提款卡,或由「小龍」、「小胖」本身持各該金融機構之提款卡,分別前往嘉義縣、市之提款機提領現金,乙○○則於每次提款得手後分得新台幣(下同)三千元花用殆盡。嗣於九十三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經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乙○○位於嘉義市東區荖藤里五鄰許厝仔四之三號之住處當場查獲,並扣得「小龍」、「小胖」所有交付予乙○○,供乙○○提款所戴之黑色安全帽一頂、乙○○所有提款時所穿之白色運動杉一件,及與本案無關之GVC牌白色行動電話、諾基亞牌八二五○型行動電話、諾基亞牌三三一○型行動電話、SAGEM牌行動電話、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藥鏟各一支。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固均坦承有受綽號「小龍」、「小胖」之託,持「小龍」、「小胖」所交付之金融機構提款卡至各提款機提領現金,並於每次提款後分得三千元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伊並未參與竊盜及恐嚇取財之犯行,且「小龍」、「小胖」亦未告知伊至各提款機所提領之款項係恐嚇所得云云。經查:
(一)右揭事實,業據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萬茂瑞 等人於警訊供述其等如何於失竊自用小客車後,復遭電話恐嚇取財之情節綦詳,且有被告至提款機提領現金時為監視錄影器所拍攝之照片六張,及本院所核發九十三年度聲搜字第一○五號搜索票、被告於前揭住處為警搜索時所拍攝之照片八張、「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三十二紙、臺灣銀行匯出匯款回條聯、華僑銀行匯款委託書、郵政儲金匯業局存簿儲金儲戶交易明細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匯款單各一紙、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二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三紙、泛亞商業銀行斗六分行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九十二)泛斗發字第一七五號函及後附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一份、合作金庫銀行各類存款分戶交
易明細表、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一紙、水上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台新作集字第9301247號函後附之「開戶基本資料、資金往來明細資料」、富邦商業銀行客戶存提記錄單各一份、合作金庫銀行匯款回條聯、大眾銀行匯款回條各一紙、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二紙等在卷可稽(分別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影本第一八至八九、一二四至一四三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三字第0930080615號卷第一三、一七至二三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七三號卷第四四至八一頁),復有「小龍」、「小胖」交付予被告,供被告提款時所戴之黑色安全帽一頂及被告提款時所穿著之白色運動杉一件扣案可資佐證,足見上情非虛。
(二)第查,被告雖矢口否認右揭犯行,惟參以被告於警訊中曾供稱:「:::他們(指「小龍」、「小胖」)都會開車來找我,要求替他們去領錢,我當時因為沒有錢,就答應和他們一起去領錢,由他們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並載我外出尋找不特定的提款機,要我單獨下去領錢」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影本第三頁背面),可見被告與「小龍」、「小胖」以提款卡提領現金之方式,衡情顯與常人自己至金融機構之提款機領取現金時,深怕提款卡之密碼為他人知悉之提款方式迥異,已與常情相悖,又加以被告至提款機提領現金時,尚且頭戴安全帽及以手或帽子遮住其臉部,有被告提款時為監視錄影器所拍攝之照片六張在卷可參(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三字第0930080615號卷第一七至一九頁),足見被告此舉顯係預防遭監視錄影器拍攝其臉部,以達掩飾其犯行,並增加檢警查緝困難為目的至明;再者,被告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時供稱:「(問:是否知道其他共犯的真實姓名?)我不知道:::其中一個人好像叫 黃明川 ,住在新營,詳細住址我不清楚,電話我放在家裡,他以前也是在做擄車勒贖」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度聲羈字第一一號卷第六頁九十三年二月六日訊問筆錄), 再佐 以近來「擄車勒贖」恐嚇取財案件頻繁,此業經媒體報導廣為披露,乃公眾所週知之事實,亦應為被告所知悉,則被告在明知「小龍」、「小胖」其中一人業有擄車勒贖之紀錄,且自承每次提款可分得三千元等語之情形下,若謂其僅參與提款,對其他竊盜、恐嚇取財均不知悉,實難置信,況其若不知情,焉有可能負責參與本案犯罪最核心之提款工作,且僅負責提款即可分得三千元之暴利,凡此種種,均與常情有違,復衡以被告係一名智識成熟之成年男子,是其所辯不知「小龍」、「小胖」係竊車後,再以電話向車主恐嚇取財云云,要屬子虛而不可信。末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號、四十九年臺上字第七七號、七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既明知「小龍」、「小胖」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自用小客車後,由「小龍」或「小胖」再以電話向各該車主恐嚇取財,且負責持「小龍」、「小胖」所交付之金融機構提款卡至嘉義縣、市之提款機提款,並於每次提款後分得三千元之暴利,是其所為顯係竊盜與恐嚇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則依前揭判例意旨,被告縱未實際參與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亦無礙其為竊盜、恐嚇取財共同正犯事實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僅幫忙提款,對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均不知情云云,顯係事後推諉、避重就輕卸責之詞,均無足採,其竊盜、恐嚇取財之犯行,均洵堪認定。又本件事證已明,被告請求傳喚證人 何永欽 到庭證明其未參與前開竊盜、恐嚇取財犯行等情,姑不論該證人到庭時未攜帶任何足以證明其身份之證件(見本院卷第三七頁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審判筆錄),則其真實身份為何已有可疑,且證人亦無可能於如附表所示之行竊時間及恐嚇時間均與被告共處,加以該證人係被告之友人,則所證是否可採,亦非無疑,準此,該證人無再予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末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所謂之「三人以上」,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又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結夥三人以上犯罪
,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而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三號裁判意旨參照)。準此,本案並無被告確有在場參與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之證據,是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竊盜、恐嚇取財犯行之行為人僅「小龍」、「小胖」二人,顯不及三人,依上開裁判意旨,被告實難以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相繩,併予敘明。
二、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三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是「小龍」、「小胖」向如附表所示之各被害人以電話恫稱:如不依指示交付贖款則將車輛解體等語,此際被害人接獲此等電話要求贖款,自屬已受財產上惡害之通知,此舉已使被害人心生畏怖,揆諸首開判例要旨,應認已達到「恐嚇」之程度無疑。是核被告乙○○所為如附表編號一至九、十一、十二及十四至三二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如附表編號十、十三所示之犯行,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告與綽號「小龍」、「小胖」之成年人等人,就前揭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多次之竊盜犯行及多次恐嚇取財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雖恐嚇取財犯行有既遂、未遂之分,仍均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竊盜及連續恐嚇取財既遂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竊取被害人財物之目的均在恐嚇使被害人交付財物,是其所犯之連續竊盜罪與連續恐嚇取財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恐嚇取財罪論處。被告前於八十六年間因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易緝字第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三日縮短刑期出監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壯盛之年,卻不思努力工作,換取報酬,且其素行不佳,有上開竊盜前科仍再犯本案,足見其輕忽法律之程度,惡性顯非輕微,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竊車、恐嚇之手段、恐嚇所取得之金額、於短期內即犯如附表所示多件刑案,所生危害甚巨,且到庭後猶飾詞圖卸,迄今仍未供明「小龍」、「小胖」真實姓名、住所,以利警方查緝歸案,足見其並無悛悔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黑色安全帽一頂,係「小龍」、「小胖」所有並交付予被告乙○○,供被告提款時所戴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是該黑色安全帽一頂顯係被告、「小龍」、「小胖」為掩飾其等犯行所用,核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無訛,雖該頂黑色安全帽係「小龍」、「小胖」所有交付予被告,非被告所有,惟基於共犯連帶沒收原則,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提款時所穿之白色運動杉一件,雖係被告所有,然穿著衣物乃吾人日常生活所必需,核與犯罪無涉,是該白色運動杉一件非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復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之藥鏟一支,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不為沒收之諭知;又扣案之GVC牌白色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諾基亞牌八二五○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諾基亞牌三三一○型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SAGEM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摩托羅拉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各一支,雖係被告所有,惟被告否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係供前揭犯罪所用之物,復非違禁物,本院無從宣告沒收,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瓊雯
法官黃義成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呂權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⑴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⑵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失竊時間│被害人│失竊地點及│恐嚇時間│匯款帳戶、帳│備註│││││失竊財物││號及被害金額││├──┼────┼────┼──────┼────┼──────┼────┤│一│九十二年│萬茂瑞│嘉義 縣民雄鄉 │九十二年│上海商業銀行│嗣於嘉義│││六月十九││文隆村嘉義大│六月二十│民生分行│縣民雄鄉│││日下午六││學旁│日上午八│ 林東龍 │金興村忠│││時許││車號00-0000│時許│000000000000│義街口尋│││││號之自用小客││51│獲上開自│││││車一輛││三萬五千元│用小客車││││││││。│├──┼────┼────┼──────┼────┼──────┼────┤│二│九十二年│ 陳建男 │台南縣鹽水鎮│九十二年│同右帳戶│嗣於嘉義│││六月十九││水秀里土庫與│六月二十│三萬元│縣布袋鎮│││日中午十││水溝旁道路│日中午十││漁市場附│││二時許││車號00-0000│二時許││近尋獲上│││││號之自用小客│││開自用小│││││車一輛│││客車。│├──┼────┼────┼──────┼────┼──────┼────┤│三│九十二年│ 邱俊達 │台南縣新營市│九十二年│同右帳戶│嗣於嘉義│││六月二十││信義街九十三│六月二十│六萬元│市東區文│││四日晚上││之一號│五日上午││化路九五│││八時許││車號00-0000│九時許││六號前尋│││││號之自用小客│││獲上開自│││││車一輛│││用小客車││││││││。│├──┼────┼────┼──────┼────┼──────┼────┤│四│九十二年│ 陳正誠 │台南縣麻豆鎮│九十二年│同右帳戶│嗣於嘉義│││六月二十││興中路一七一│六月二十│四萬元│縣新港鄉│││五日下午││之一號前│六日上午││中洋村台│││五時許││車號00-0000│八時許││塑員工停│││││號之自用小客│││車場尋獲│││││車一輛│││上開自用││││││││小客車。│├──┼────┼────┼──────┼────┼──────┼────┤│五│九十二年│李日發│嘉義市西區褔│九十二年│同右帳戶│嗣未尋獲│││七月十七││全里北港路二│七月十七│三萬元│上開自用│││日上午八││二三號前│日上午十││小客車。│││時許││車號00-0000│時許│││││││號之自用小客││││││││車一輛││││├──┼────┼────┼──────┼────┼──────┼────┤│六│九十二年│ 劉智明 │嘉義縣民雄鄉│九十二年│同右帳戶│嗣未尋獲│││七月十九││民雄工業區中│七月二十│二萬五千元│上開自用│││日晚上八││山路│日上午八││小客車。│││時許││車號00-0000│時許│││││││號之自用小客││││││││車一輛││││├──┼────┼────┼──────┼────┼──────┼────┤│七│九十二年│ 羅榮輝 │嘉義市西區西│九十二年│泛亞商業銀行│嗣於台南│││七月二十││榮路四十九號│七月二十│斗六分行│縣新營市│││一日上午││前│一日上午│ 曾秀珍 │中正路七│││七時許││車號00-0000│九時許│000000000000│十七巷空│││││號之自用小客││三萬元│地尋獲上│││││車一輛│││開自用小││││││││客車。│├──┼────┼────┼──────┼────┼──────┼────┤│八│九十二年│ 王美云 │嘉義縣水上鄉│九十二年│同右帳戶│嗣於嘉義│││七月二十││寬士村 崎子頭 │七月二十│三萬元│縣民雄鄉│││一日上午││一之四號前│一日上午││嘉義大學│││五時許││車號00-0000│九時許││旁尋獲上│││││號之自用小客│││開自用小│││││車一輛│││客車。│├──┼────┼────┼──────┼────┼──────┼────┤│九│九十二年│甲○○│嘉義縣朴子市│九十二年│同右帳戶│嗣於嘉義│││七月二十││仁和里 長庚醫 │七月二十│四萬元│縣 朴子溪 │││一日下午││院後停車場│一日晚上││堤防尋獲│││三時許││車號00-0000│九時二十││上開自用│││││號之自用小客│分許││小客車。│││││車一輛││││├──┼────┼────┼──────┼────┼──────┼────┤│十│九十二年│ 崔震宇 │嘉義市西區竹│九十二年│帳戶不詳│被害人未│││七月二十││圍四路102號│七月二十│五萬元│匯款,被│││二日上午││前│二日上午││告恐嚇取│││七時許││車號00-0000│九時四十││財未遂;│││││號之自用小客│分許││嗣於嘉義│││││車一輛│││縣新港鄉││││││││月眉村產││││││││業道路旁││││││││尋獲上開││││││││自用小客││││││││車。│├──┼────┼────┼──────┼────┼──────┼────┤│十一│九十二年│ 程褔地 │嘉義縣民雄鄉│九十二年│泛亞商業銀行│嗣於嘉義│││七月二十││興中村江厝店│七月二十│斗六分行│縣水上鄉│││二日上午││五四之三十號│二日上午│曾秀珍│水上菜市│││八時許││車號00-0000│九時三十│000000000000│場停車場│││││號之自用小客│分許│三萬元│尋獲上開│││││車一輛│││自用小客││││││││車。│├──┼────┼────┼──────┼────┼──────┼────┤│十二│九十二年│ 王連褔 │嘉義縣新港鄉│九十二年│同右帳戶│嗣於台南│││七月二十││新港國中前│七月二十│四萬元│縣新營市│││三日上午││車號00-0000│三日上午││某國小旁│││七時許││號之自用小客│十時三十││空地尋獲│││││車一輛│一分許││上開自用││││││││小客車。│├──┼────┼────┼──────┼────┼──────┼────┤│十三│九十二年│ 蘇厚仲 │台南縣新營市│九十二年│同右帳戶│被害人未│││七月二十││大同路附近│七月二十│四萬元│匯款,被│││三日上午││車號00-0000│三日上午││告恐嚇取│││八時許││號之自用小客│十時四十││財未遂;│││││車一輛│二分許││嗣於嘉義││││││││市○○路││││││││與世賢路││││││││口旁尋獲││││││││上開自用││││││││小客車。│├──┼────┼────┼──────┼────┼──────┼────┤│十四│九十二年│ 徐英傑 │嘉義縣朴子市│九十二年│同右帳戶│嗣於嘉義│││七月二十││中正路九十號│七月二十│五萬元│縣太保市│││四日上午││前│四日上午││麻療里民│││九時許││車號00-0000│九時二十││生路九十│││││號之自用小客│二分許││巷九十六│││││車一輛│││號附近尋││││││││獲上開自││││││││用小客車││││││││。│├──┼────┼────┼──────┼────┼──────┼────┤│十五│九十二年│ 廖杏蓉 │嘉義縣新港鄉│九十二年│富邦商業銀行│嗣於台南│││七月二十││共和村頂菜園│七月二十│嘉義分行│縣下營鄉│││四日上午││二十八號前│四日上午│ 沈政乾 │省道旁尋│││九時許││車號00-0000│九時二十│000000000000│獲上開自│││││號之自用小客│七分許│00│用小客車│││││車一輛││一萬五千元│。│├──┼────┼────┼──────┼────┼──────┼────┤│十六│九十二年│ 陳美慧 │雲林縣北港鎮│九十二年│泛亞商業銀行│嗣於雲林│││七月二十││新街里忠誠街│七月二十│斗六分行│縣虎尾鎮│││五日凌晨││一二五巷七號│五日上午│曾秀珍│中山里新│││零時許││旁│八時四十│000000000000│生路 與仁 │││││車號00-0000│七分許│四萬元│愛路口尋│││││號之自用小客│││獲上開自│││││車一輛│││用小客車││││││││。│├──┼────┼────┼──────┼────┼──────┼────┤│十七│九十二年│ 陳啟銓 │台南縣善化鎮│九十二年│上海商業銀行│嗣於嘉義│││七月二十││大成路一九五│七月二十│民生分行│市○○路│││五日凌晨││號前│五日上午│林東龍│一四○號│││一時許││車號00-0000│十一時二│000000000000│附近尋獲│││││號之自用小客│十一分許│51│上開自用│││││車一輛││三萬元│小客車。│├──┼────┼────┼──────┼────┼──────┼────┤│十八│九十二年│ 董國樑 │嘉義市東區忠│九十二年│泛亞商業銀行│嗣於嘉義│││七月二十││孝路一一一號│七月二十│斗六分行│縣民雄鄉│││七日晚上││果菜市場前│八日上午│曾秀珍│ 金世界社 │││七時許││車號00-0000│七時五十│000000000000│區鐵路旁│││││號之自用小客│八分許│四萬元│尋獲上開│││││車一輛│││自用小客││││││││車。│├──┼────┼────┼──────┼────┼──────┼────┤│十九│九十二年│ 王瑞芝 │嘉義市東區太│九十二年│上海商業銀行│嗣於嘉義│││七月二十││平里林森東路│七月二十│民生分行│市東區圓│││七日下午││與維新路口│八日上午│林東龍│褔街一一│││三時許││車號00-0000│八時許│000000000000│八巷二弄│││││號之自用小客││51│管理室前│││││車一輛││二萬元│尋獲上開││││││││自用小客││││││││車。│├──┼────┼────┼──────┼────┼──────┼────┤│二十│九十二年│ 陳亮宇 │嘉義市○○路│九十二年│泛亞商業銀行│嗣於嘉義│││七月二十││四三二號巷口│七月二十│斗六分行│市基督教│││八日上午││前│八日上午│曾秀珍│醫院附近│││九時許││車號00-0000│九時四十│000000000000│尋獲上開│││││號之自用小客│四分許│四萬零五十元│自用小客│││││車一輛│││車。│├──┼────┼────┼──────┼────┼──────┼────┤│二一│九十二年│ 陳進田 │雲林縣土庫鎮│九十二年│台新商業銀行│嗣未尋獲│││七月三十││信義街四十九│八月三日│高雄分行│上開自用│││一日上午││巷八號之一前│上午十時│ 侯昆宏 │小客車。│││六時許││車號00-0000│許│00000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00││││││車一輛││一萬元││├──┼────┼────┼──────┼────┼──────┼────┤│二二│九十二年│ 周啟明 │嘉義縣朴子市│九十二年│泛亞商業銀行│嗣於台南│││七月三十││新興路二六七│七月三十│斗六分行│縣新營市│││日下午三││號│日晚上十│曾秀珍│新營醫院│││時許││車號00-0000│一時許│000000000000│停車場內│││││號之自用小客││四萬元│尋獲上開│││││車一輛│││自用小客││││││││車。│├──┼────┼────┼──────┼────┼──────┼────┤│二三│九十二年│ 蘇哲湧 │台南縣新營市│九十二年│水上郵局│嗣於台南│││八月七日││三民路與民生│八月七日│ 林建民 │縣新營市│││下午一時││路口│晚上八時│000000000000│省立醫院│││許││車號00-0000│三十九分│67│內尋獲上│││││號之自用小客│許│三萬元│開自用小│││││車一輛│││客車。│├──┼────┼────┼──────┼────┼──────┼────┤│二四│九十二年│ 郭俊麟 │台南縣新營市│九十二年│同右帳戶│嗣於台南│││八月七日││興安里工業街│八月七日│五萬元│縣白河鎮│││下午三時││五十九號對面│下午一時││白河市場│││許││空地│四十一分││網球場旁│││││車號00-0000│許││尋獲上開│││││號之自用小客│││自用小客│││││車一輛│││車。│├──┼────┼────┼──────┼────┼──────┼────┤│二五│九十二年│ 張瑞溪 │嘉義市西區保│九十二年│台新商業銀行│嗣未尋獲│││八月八日││安里竹圍四路│八月八日│高雄分行│上開自用│││凌晨二時││二號旁│上午十一│侯昆宏│小客車。│││許││車號00-0000│時四十六│00000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分許│00││││││車一輛││三萬元││├──┼────┼────┼──────┼────┼──────┼────┤│二六│九十二年│ 翁信義 │台南縣新營市│九十二年│斗南郵局│嗣未尋獲│││八月八日││新進路二二六│八月八日│ 楊湘萍 │上開自用│││下午四時││號前│晚上十時│000000000000│小客車。│││許││車號00-0000│十九分許│36││││││號之自用小客││四萬元││││││車一輛││││├──┼────┼────┼──────┼────┼──────┼────┤│二七│九十二年│ 陳金多 │台南縣 官田 鄉│九十二年│同右帳戶│嗣於台南│││八月八日││官田工業區二│八月八日│四萬元│縣官田鄉│││晚上七時││之一號前│晚上九時││官田工業│││許││車號00-0000│許││區內尋獲│││││號之自用小客│││上開自用│││││車一輛│││小客車。│├──┼────┼────┼──────┼────┼──────┼────┤│二八│九十二年│ 陳文祥 │嘉義市西區港│九十二年│世華商業銀行│嗣未尋獲│││八月十二││坪里永樂二街│八月十二│嘉義分行│上開自用│││日凌晨零││三十三號前│日上午十│ 許嘉祥 │小客車。│││時許││車號00-0000│時三十三│00000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分許│五萬元││││││車一輛││││├──┼────┼────┼──────┼────┼──────┼────┤│二九│九十二年│ 何坤榮 │嘉義縣大林鎮│九十二年│合作金庫嘉義│嗣於嘉義│││八月十四││慈濟醫院停車│八月十五│分行│縣大林鎮│││日下午一││場│日上午九│ 楊明宗 │大林糖廠│││時許││車號00-0000│時四十三│000000000000│內尋獲上│││││號之自用小客│分許│3│開自用小│││││車一輛││三萬元│客車。│├──┼────┼────┼──────┼────┼──────┼────┤│三十│九十二年│ 黃密喬 │雲林縣斗六市│九十二年│同右帳戶│嗣於嘉義│││八月十○○○鎮○里○○路│八月十五│五萬元│縣民雄鄉│││日下午三││附近│日上午八││民雄工業│││時許││車號00-0000│時三十分││區嘉義酒│││││號之自用小客│許││廠員工停│││││車一輛│││車場尋獲││││││││上開自用││││││││小客車。│├──┼────┼────┼──────┼────┼──────┼────┤│三一│九十二年│ 葉育如 │嘉義縣太保市│九十二年│世華商業銀行│嗣於嘉義│││八月二十││舊埤里七之五│八月二十│嘉義分行│縣太保市│││日下午三││十九號前│一日上午│許嘉祥│田尾高鐵│││時許││車號00-0000│八時許│000000000000│旁產業道│││││號之自用小客││三萬元│路尋獲上│││││車一輛│││開自用小││││││││客車。│├──┼────┼────┼──────┼────┼──────┼────┤│三二│九十二年│ 張永桐 │嘉義縣民雄鄉│九十二年│斗南郵局│嗣未尋獲│││八月二十││三興村中正大│八月二十│楊湘萍│上開自用│││七日下午││學前│八日上午│000000000000│小客車。│││四時許││車號0000-00│八時三十│36││││││號之自用小客│一分許│二萬三千元││││││車一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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