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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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091號原告 何璟慕被王鉦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3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起訴事實繁雜,內容尚待釐清,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蘇宏杰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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