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訂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能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訂於民國104年7月28日下午2時3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