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學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學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學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原附表編號1偵查案號欄原「臺北地檢98年度偵字第2594號」、編號2、4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等記載,均已更正如附表),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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