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家救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救字第28號聲請人 黃嬿 如相對人 連晏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訴請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連晏輝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調字第108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下稱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分會案件概述單、審查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各1份為證。又聲請人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5款為由訴請與相對人離婚,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符合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故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蔡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