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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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鈺麟 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永田
邱溫梅嬌 張貴發 饒麗珍 邱永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等件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經命補正後又未於期間內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