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紫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第4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淨重零點壹柒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標題二第1列之「被告紫綾」應補充為「被告李紫綾」)。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