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5號原告甲○○
段31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