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芃葳 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姜俊豪
參加人臺中市立仁愛之家代表人 蘇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命臺中市立仁愛之家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請求撤銷勞動部民國107年2月23日勞動法訴字第1060024879號之行政處分,因本件爭議涉及於勞動派遣契約,關於勞工勤務指示及加班安排之指揮監督權誰屬?應由人力需用機關(即本件參加人)?或為勞動派遣之雇主(即本件原告)?何者始為勞動基準法之規範主體?故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