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18號原告 洪瑞謀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係「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代表人及地址」暨「訴願機關」似有誤載,請予以確認後更正。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