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 林張錦雪 即 林建佑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