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3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33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素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所載被告姓名「 楊素珍 」,應更正為「楊素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內關於被告姓名楊素珍部分,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建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林承翰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