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7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瀅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17,294,394元如何計算?並提出計算式。
二、請陳明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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