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1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17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177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債務人 陳怡彣 債務人 潘麗蘭
一、債務人陳怡彣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潘麗蘭負給付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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