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永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偵字第129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永智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毒品海洛因貳包、毒品海洛因殘渣袋貳個均沒收,毒品海洛因貳包內之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各為零點零壹公克、拾參點肆捌公克,合計拾參點肆玖公克)、毒品海洛因殘渣袋貳個內之毒品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並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永智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96年訴字第12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易字第46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52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述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4月2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本件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竟於100年8月17日凌晨5時許,於其新北市○○區○○街○○○號1樓租屋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神經」之成年人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計13.49公克)而持有之。 嗣為警 於100年8月17日下午4時30分許,持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街○○○號1樓執行搜索而查獲,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及海洛因殘渣袋2個。
二、本件犯罪證據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法務部調查局101年3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123203710號函(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422號卷,下稱審易卷,第19頁)、被告黃永智於本院之自白(本院卷第40頁背面)。
三、核被告黃永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本件扣案之毒品海洛因2包,編號1之結晶檢品1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01公克,純質為0.6%,純質淨重為0.00006公克;編號2粉末檢品1包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質淨重0.21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044號卷第16頁)、法務部調查局101年3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123203710號函(審易卷第19頁)附卷可稽,足徵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未達10公克以上,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被告有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件被告求處有期徒刑3月,經審酌被告甫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於同日隨即為警查獲,持有時間非長,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上開求刑尚屬妥適,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毒品海洛因2包、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個之包裝袋共計4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毒品海洛因2包內之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各為0.01公克、13.48公克,審易卷第19頁,合計13.49公克)、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個內之毒品海洛因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不得上訴。
七、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八、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黃永智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否認上揭犯行,辯稱:│││中之供述│綽號「神經」之人所有於伊││││遭警方查獲前一天早上帶朋││││友借住在伊住處之客房,隔││││天警方就在客房搜到海洛因││││,伊不知海洛因為何人所有││││云云。│├──┼───────────┼────────────┤│二│1.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證明被告於上揭時、地遭查│││因2包│獲扣案之海洛因2包,內含│││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9月2日││││航藥鑑字第1004498號││││及100年10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鑑定││││書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