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5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裁字第599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47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以108年度裁聲字第1004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30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亦於108年12月27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31日送達,此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法官高愈杰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