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7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73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孟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 孟傑生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51673元整,自民國10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0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1673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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