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6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牧富 相對人即債務人碩宇工程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法定代理人 林郁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郁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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