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林麗美 被告 王秋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5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洪瑞隆法官陳怡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