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819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蔡海關 被告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靜嫻 被告 王扶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14條約定,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自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北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航旅行社)於民國102年6月28日、103年7月9日邀同被告胡靜嫻及王扶搖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委任保證書,要求原告簽發與第三人之保證書如下:香港商港龍航空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日期103年4月18日、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範圍內,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日期103年5月15日、金額100萬元之範圍內,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台灣辦事處、日期103年7月11日、金額50萬元之範圍內,並約定如因其未履行而由原告代償保證款項時,被告北航旅行社應如數償還,並自原告代墊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代墊當時基準放款利率加碼標準核算利率計付利息,並自墊款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依據上開約定簽發履約保證金保證書3份。詎因被告北航旅行社因財務發生困難,無力履行,原告乃依第三人香港商港龍航空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臺灣辦事處之書面通知如數墊款,被告北航旅行社未依約清償債務,被告胡靜嫻、王扶搖分別於99年4月26日簽訂連帶保證書、102年6月28日簽立授信約定書,承諾就被告北航旅行社一切債務責任於2500萬元範圍內連帶負賠償責任,被告胡靜嫻、王扶搖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任保證契約書、保證書、委任保證動用申請書、催告函、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官逸嫻附表:
┌──┬─────┬─────┬─────┬──────────┬──────────────┐│編號│種類│借款金額│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原保證額│(墊款金額├────┬─────┼─────┬────────┤│││度)│)│年利率%│起算日│起迄日│計算標準│├──┼─────┼─────┼─────┼────┼─────┼─────┼────────┤││││59萬9813元│3.785│103年4月18│103年5月19│逾期6個月以內按││1│履約保證│1000萬元│││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前開利率10%,超│││││││日止│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11萬2026元│3.785│103年5月15│103年6月16│逾期6個月以內按││2│履約保證││││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前開利率10%,超│││││││日止│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800萬元│14萬7607元│3.785│103年7月11│103年8月12│逾期6個月以內按││3│履約保證││││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前開利率10%,超│││││││日止│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合計││1800萬元│85萬9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