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已為掛失通知或掛失之相關文件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6年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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