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國華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國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聲請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