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告 張生財 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 律師複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被告 曾偉明 訴訟代理人 黃鉦哲 律師被告 李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4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