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6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姚雅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萬零 肆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姚雅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JCB,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5月14日止累計60,432元未給付,其中50,577元為消費款、8,955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李惠穎※107年度司促字第569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姚雅齡│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0,577元││月15日││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