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4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祺証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129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改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林祺証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林祺証自民國100年3月31日起至101年4月10日止,在設址於嘉義市○○里0○0號之「西部菸酒有限公司」(下稱西部公司)受僱擔任業務員,負責招攬業務及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然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之犯意,自101年1月21日起至同年4月18日之期間內,其接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至如附表所示之「卿卿卡拉OK」等11家西部公司之客戶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3萬9,835元)後,竟均未將該收取之貨款繳還西部公司,反均將所收取之貨款侵占入己後挪為他用。
二、案經西部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林祺証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卷第18至19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及檢察官對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8至19、27頁),被告並供稱:各筆日期記不清,但應該都是在會計出「寄單」後一週內,收款地點就是客戶店家所在,收款後伊沒有將錢繳回公司,而挪為他用,應該是從101年1月21日後開始,最後一次應該是在101年4月11日後某日,不會超過一星期,侵占金額確為93萬9,835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交查字卷第7頁),核與告訴代理人 潘駿青 指述之情節(見交查字卷第6至7頁)大致相符,復有被告於101年4月18日書立之侵占貨款明細(見他字卷第3頁)、西部公司之員工資料卡、西部公司面談紀錄表(見他字卷第1之1、2頁)、「新百合」、「傳說PUB」及「巴黎之夜茶坊」客戶對帳單(見他字卷第4至6頁)、「卿卿卡拉OK」、「香堤歌友會」、「卡歐莉企業社」、「花樣年 華歌友 會」、「秘室運動PUB」、「美麗蓮歌友會」、「惠KTV會館」、「50音樂吧」8家業者之應收帳款確認書(含「卿卿卡拉OK」退貨單)在卷可佐(見他字卷第7至47頁)。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於上開犯罪期間內,反覆多次侵占渠所收之價款(詳如附表所示),均係在時間相距未遠,且均任職於告訴人西部公司之情況下,利用向上開客戶收取款項之機會,應係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應係接續犯,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工作以謀收入,竟破壞與被害人間之信任關係,侵占受託所持有款項,價值觀念偏差,告訴人西部公司所受損失非輕,且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惟其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現從事紙箱工廠送貨及其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金福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客戶名稱│負責人│侵占時間│侵占金額│收款地點││號││││││├─┼──────┼───┼────────┼─────┼──────────┤│1│新百合│ 朱靖惠 │101年1月21日起至│2,000元│嘉義市○○路○○○號│││││同年4月18日間某│││││││日│││├─┼──────┼───┼────────┼─────┼──────────┤│2│傳說PUB│ 陳國祥 │101年1月21日起至│8,000元│嘉義市○○街○○○號之1│││││同年4月18日間某│││││││日│││├─┼──────┼───┼────────┼─────┼──────────┤│3│巴黎之夜茶坊│ 竺伯芳 │自101年1月21日起│10,000元│嘉義市○○路○○號2樓│││││至同年4月18日間│││││││某日│││├─┼──────┼───┼────────┼─────┼──────────┤│4│惠KTV會館│ 陳珍珍 │101年2月11日後某│2萬40元│嘉義市○○路○○○號│││││日(同年2月18日│││││││前)│││├─┼──────┼───┼────────┼─────┼──────────┤│5│同上│同上│101年3月12日後某│1萬2,000元│同上│││││日(同年3月19日│││││││前)│││├─┼──────┼───┼────────┼─────┼──────────┤│6│同上│同上│101年3月21日後某│3萬8,480元│同上│││││日(同年3月28日│││││││前)││││││││││├─┼──────┼───┼────────┼─────┼──────────┤│7│同上│同上│101年2月21日後某│3萬1,360元│同上│││││日(同年2月28日│││││││前)││││││││││├─┼──────┼───┼────────┼─────┼──────────┤│8│同上│同上│101年3月1日後某│1萬2,000元│同上│││││日(同年3月8日前│││││││)││││││││││├─┼──────┼───┼────────┼─────┼──────────┤│9│秘室運動PUB│ 蕭再玄 │101年2月11日後某│2萬280元│嘉義市○○路○段○○○號│││││日(同年2月18日││2樓│││││前)││││││││││├─┼──────┼───┼────────┼─────┼──────────┤│10│同上│同上│101年2月21日後某│4,650元│同上│││││日(同年2月28日│││││││前)││││││││││├─┼──────┼───┼────────┼─────┼──────────┤│11│同上│同上│101年3月1日後某│1萬3,600元│同上│││││日(同年3月8日前│││││││)││││││││││├─┼──────┼───┼────────┼─────┼──────────┤││同上│同上│101年3月12日後某│7,400元│同上││12│││日(同年3月19日│││││││前)││││││││││├─┼──────┼───┼────────┼─────┼──────────┤││同上│同上│101年4月2日後某│4,000元│同上││13│││日(同年4月9日前│││││││)│││├─┼──────┼───┼────────┼─────┼──────────┤││同上│同上│101年4月11日後某│9,415元│同上││14│││日(同年4月18日│││││││前)│││├─┼──────┼───┼────────┼─────┼──────────┤│15│卿卿卡拉OK│ 廖婉卿 │101年1月21日後某│3萬1,240元│嘉義市○○○街○○號│││││日(同年1月28日│││││││前)││││││││││├─┼──────┼───┼────────┼─────┼──────────┤│16│同上│同上│101年2月11日後某│1萬560元│同上│││││日(同年2月18日│││││││前)││││││││││├─┼──────┼───┼────────┼─────┼──────────┤│17│同上│同上│101年2月21日後某│7,770元│同上│││││日(同年2月28日│││││││前)││││││││││├─┼──────┼───┼────────┼─────┼──────────┤│18│同上│同上│101年3月1日後某│1萬4,780元│同上│││││日(同年3月8日前│││││││)│││├─┼──────┼───┼────────┼─────┼──────────┤│19│50音樂吧│ 楊舜文 │101年4月11日後某│4,710元│嘉義市○○○路○○○號│││││日(同年4月18日│││││││前)│││├─┼──────┼───┼────────┼─────┼──────────┤│20│同上│同上│101年4月2日後某│8,150元│同上│││││日(同年4月9日前│││││││)│││├─┼──────┼───┼────────┼─────┼──────────┤│21│同上│同上│101年3月21日後某│2萬785元│同上│││││日(同年3月28日│││││││前)││││││││││├─┼──────┼───┼────────┼─────┼──────────┤│22│同上│同上│101年3月12日後某│1萬8,080元│同上│││││日(同年3月19日│││││││前)│││├─┼──────┼───┼────────┼─────┼──────────┤│23│同上│同上│101年2月21日後某│1萬9,150元│同上│││││日(同年2月28日│││││││前)│││├─┼──────┼───┼────────┼─────┼──────────┤│24│卡歐莉企業社│ 黃冠萱 │101年2月1日後某│2萬5,240元│嘉義市○○路○○○號之1│││││日(同年2月8日前│││││││)│││├─┼──────┼───┼────────┼─────┼──────────┤│25│同上│同上│101年2月11日後某│1萬7,495元│同上│││││日(同年2月18日│││││││前)│││├─┼──────┼───┼────────┼─────┼──────────┤│26│同上│同上│101年2月21日後某│2萬2,710元│同上│││││日(同年2月28日│││││││前)│││├─┼──────┼───┼────────┼─────┼──────────┤│27│花漾年華歌友│ 姚亞廷 │101年2月1日後某│4萬9,080元│嘉義市○○路○○號│││會││日(同年2月8日前│││││││)│││├─┼──────┼───┼────────┼─────┼──────────┤│28│同上│同上│101年2月16日後某│2萬1,710元│同上│││││日(同年2月23日│││││││前)│││├─┼──────┼───┼────────┼─────┼──────────┤│29│同上│同上│101年3月1日後某│4,910元│同上│││││日(同年3月8日前│││││││)│││├─┼──────┼───┼────────┼─────┼──────────┤│30│同上│同上│101年3月16日後某│3萬5,560元│同上│││││日(同年3月23日│││││││前)│││├─┼──────┼───┼────────┼─────┼──────────┤│31│同上│同上│101年4月2日後某│2萬9,610元│同上│││││日(同年4月9日前│││││││)│││├─┼──────┼───┼────────┼─────┼──────────┤│32│美麗蓮歌友會│ 張麗娟 │101年2月1日後某│11萬4,980│嘉義市○○路○段○○○號│││││日(同年2月8日前│元││││││)│││├─┼──────┼───┼────────┼─────┼──────────┤│33│同上│同上│101年2月16日後某│2萬1,665元│同上│││││日(同年2月23日│││││││前)│││├─┼──────┼───┼────────┼─────┼──────────┤│34│同上│同上│101年3月16日後某│5萬7,655元│同上│││││日(同年3月23日│││││││前)│││├─┼──────┼───┼────────┼─────┼──────────┤│35│同上│同上│101年4月2日後某│4萬1,925元│同上│││││日(同年4月9日前│││││││)│││├─┼──────┼───┼────────┼─────┼──────────┤│36│香堤歌友會│ 滿秀盈 │101年2月16日後某│4萬1,685元│嘉義市○○○路318附│││││日(同年2月23日││14號│││││前)│││├─┼──────┼───┼────────┼─────┼──────────┤│37│同上│同上│101年4月2日後某│5萬120元│同上│││││日(同年4月9日前│││││││)│││├─┼──────┼───┼────────┼─────┼──────────┤│38│同上│同上│101年3月16日後某│4萬5,675元│同上│││││日(同年3月23日│││││││前)│││├─┼──────┼───┼────────┼─────┼──────────┤│39│同上│同上│101年3月1日後某│4萬5,350元│同上│││││日(同年3月8日前│││││││)│││├─┴──────┴───┴────────┴─────┴──────────┤│合計:95萬3820元│├──────────────────────────────────────┤│95萬3820元-1萬3985元(扣除卿卿卡拉OK退貨)=93萬9,8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