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債權人泳淥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騰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泳選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泳選工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吳淑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