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28號聲請人 楊廣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薩柏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而相對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有卷附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預納,逾期仍不預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