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1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佳欣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44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葉佳欣犯收受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葉佳欣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收受贓物,不僅增加偵
查機關追查財產犯罪之困難,並助長財產犯罪之風,增添被害人追索贓物之困難,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犯罪手段尚稱平和,兼衡其收受之車輛業據被害人 簡秀 屘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2313號影卷第24頁),犯罪所生危害業已減低;並考量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及勉持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查被告收受之車輛,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上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凱絜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7442號被告葉佳欣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佳欣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至11月17日間,在其友人綽號 阿盛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位於新竹市公道五路自來水廠後方住處,明知綽號阿盛所交付懸掛車號0000-00號車牌(車號0000-00號車牌部分,由警方另行調查中)之自用小貨車(該車號原為F5-8971號,係 簡秀屘 所有,於105年10月30日上午某時至下午6時13分,在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居處前失竊)係來路不明、無合法證件表彰權利之車輛,應係贓物,竟基於收受贓物犯意,收受而使用該自用小貨車,駕駛供其代步之用,復因 鄒一帆 與 葉日 超急需用車,而於同年11月17日晚上11時許,在新竹縣市某處將上開車輛轉交鄒一帆(所涉收受贓物罪嫌,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716號審理中)與 葉日超 (所涉收受贓物罪嫌,業由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緝字第611、612、613號提起公訴)收受使用。嗣於105年11月18日凌晨0時30分許,由鄒一帆駕駛前開車輛,搭載葉日超,行經新竹縣竹東鎮東峰路與和江街口為警查獲,並扣得該車輛(已發還簡秀屘)、鑰匙1支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葉佳欣於偵訊中自│全部犯罪事實。│││白。││├──┼──────────┼───────────┤│(2)│同案被告鄒一帆、葉日│全部犯罪事實。│││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不││││利己及共犯供述││├──┼──────────┼───────────┤│(3)│證人即被害人簡秀屘於│其所有前開自用小貨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前揭時地遭竊之事實。│├──┼──────────┼───────────┤│(4)│員警職務報告、失車-│其所有前開自用小貨車於│││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前揭時地遭竊之事實。│││報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路口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2張。││├──┼──────────┼───────────┤│(5)│警制搜索扣押筆錄及扣│佐證本件犯罪事實。│││押物品目錄表、車號00││││-8971號車輛現場勘察││││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6年2月13日││││刑生字第1058012195號││││鑑定書及扣案之鑰匙1││││支。││└──┴──────────┴───────────┘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檢察官邱志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劉乃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