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6589號債權人桃園縣私立大方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温兆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募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債權人係屬獨資或合夥型態?並提出相關設立登記資料以釋明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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