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77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相對人 廖偉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廖偉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94年8月4日起至134年8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廖偉鈞於94年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660,000元
,借款期限至114年8月1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9年3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662,08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延滯繳款通知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債務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177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551-30│618.00│154分之5│└──┴───┴────┴───┴────┴────┴────┘┌──────────────────────────────┐│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7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七│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7│臺南市東區衛│臺南市東│7層樓房│62│62│平│全部│││29│國街112巷○○○區○○段│鋼筋混凝│.6│.6│方│││││之6號│1551-30│土造│3│3│公││││││地號││││尺││├──┴─┴──────┴────┴────┴─┴─┴─┴──┤│共有部分:新東段1708建號,權利範圍28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