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58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車輛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能確定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二、陳報被告之年籍資料、住所或居所(或國民身分證號碼)。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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