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215號被上訴人?i長勝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被上訴人訴之聲明第
1項請求上訴人應將系爭房屋遷讓交還被上訴人,聲明第2項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聲明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拾參萬元及利息,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請求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玖萬元及利息。經查,關於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本院核定為新台幣肆萬玖仟貳佰元,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拾參萬元,合計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扣除追加前原訴訟標的價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尚應就其追加部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變更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陳映如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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