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288號債權人 陳長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彥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並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票號XC0000
000號支票發票人為鑫耀企業有限公司非法定代理人王彥錡,且王彥錡未在該支票背書,故不得對其請求)。
二、請撤回新台幣50萬元之請求(或增列債務人 徐湘涵 ,並補繳聲請費500元,因票號L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徐湘涵非王彥錡,且王彥錡未在該支票背書,故不得對其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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