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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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 張珈 其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4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被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訴訟案件累計有30餘件,大多由相對人主動提起訴訟,意在對聲請人請求超越千萬元之訴訟賠償金,爰聲請交付民國10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及105年10月20日宣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4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件於10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及同年月20日宣判期日後,業於10
5年12月7日確定,聲請人於105年12月15日提出本件聲請,固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惟聲請人僅陳明因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多件訴訟案件,意圖對聲請人請求超越千萬元之訴訟賠償金,並無敘明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說明,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徐晨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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