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勞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聲字第60號聲請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劉延娟 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提起上訴(本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8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306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其近日累計多起訴訟,前皆按時繳納裁判費,然累積之裁判費或委任律師酬金龐大,為免影響公司正常營運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既自陳其於另案得依限繳納裁判費,並得委任律師支付酬金,已難認其係無資力之狀態。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何君豪
法官張文毓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淨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