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 何順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古進弘古進臻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為①拆除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地上物及返還全部土地部分,按該土地面積759.6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55,082元=41,843,59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②給付租金部分各183萬元共366萬元。③返還所有權狀之費用以各3,000元計算共6,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共45,509,592元(41,843,592元+3,660,000元+6,000元=45,509,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8,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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