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97年度催字第514號聲請人 詹惟婷 (即 詹勳灶 之繼承人)聲請人 詹峻愷 (即詹勳灶之繼承人)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文日新聲請人文日新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附表:97年度催字第5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16095-6│1│202│├──┼──────────┼─────────┼──┼──┤│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44742-1│1│24│├──┼──────────┼─────────┼──┼──┤│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0-NX-71873-2│1│8│├──┼──────────┼─────────┼──┼──┤│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1│11│├──┼──────────┼─────────┼──┼──┤│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1│14│├──┼──────────┼─────────┼──┼──┤│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10│├──┼──────────┼─────────┼──┼──┤│00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1│20│├──┼──────────┼─────────┼──┼──┤│008│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1│11│├──┼──────────┼─────────┼──┼──┤│009│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15│├──┼──────────┼─────────┼──┼──┤│010│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15│├──┼──────────┼─────────┼──┼──┤│01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66│├──┼──────────┼─────────┼──┼──┤│01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80│├──┼──────────┼─────────┼──┼──┤│01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71│├──┼──────────┼─────────┼──┼──┤│01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54│├──┼──────────┼─────────┼──┼──┤│01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78│├──┼──────────┼─────────┼──┼──┤│01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81│├──┼──────────┼─────────┼──┼──┤│017│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76│└──┴──────────┴─────────┴──┴──┘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沈銘哲附記:
一、請先與聲請之證卷內容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將該新聞紙全版「送交本院」(送交前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請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