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3號原告丁○○
乙○○被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52,282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1,2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