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小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小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小字第723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苗小字第72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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