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10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丁○○、
金色陽光國際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乙○○(原名 夏盈芊 )及戊○
○(原名 謝國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等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及利息,嗣於民國97年10月9日
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1,800,000
元及利息,惟就擴張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經原
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後,其標的金額為1,8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欠15,62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