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0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10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柒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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