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2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柏舜上列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柏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柏舜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7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1年3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1年10月17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