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1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識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
3年度聲沒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光碟共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識哲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2年度偵字第154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民國
103年8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片10片,係非法重製光碟,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
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同法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又商標法第98條及著作權法第98條均有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又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法院並無裁量沒收與否之權限;而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則係採職權沒收主義,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之權。採義務沒收主義者,自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規定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
253條之2第1項第8款規定,於102年8月24日以102年度偵字第1542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3年8月23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5424號偵查卷宗及102年度緩字第2669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緩起訴處分書及報告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片壹片,經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識結果,確認係盜版光碟等情,有鑑識報告書、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製造販賣暨授權契約書等在卷可按,足認上開扣案物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用之物,屬侵害著作權及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光碟名稱│數量│├──┼────────────────┼────┤│1│真三國無雙4猛將傳│1│├──┼────────────────┼────┤│2│真三國無雙3Empires│1│├──┼────────────────┼────┤│3│真三國無雙3猛將傳│1│├──┼────────────────┼────┤│4│雀三國無雙│1│├──┼────────────────┼────┤│5│三國志11│1│├──┼────────────────┼────┤│6│三國志10│1│├──┼────────────────┼────┤│7│三國志9│1│├──┼────────────────┼────┤│8│戰國無雙2│1│├──┼────────────────┼────┤│9│無雙OROCHI│1│├──┼────────────────┼────┤│10│決戰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