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101號聲請人 高啟瑞 相對人三省園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幸
主文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高啟瑞和解金20,000元(內含資遣費10,156元及勞工退休金提撥(6%)金額14,580元)。於109年1月20日逕匯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勞方高啟瑞帳戶。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資遣費及勞退金等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年1月16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依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方案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
2.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高啟瑞和解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內含資遣費1萬0156元及勞工退休金提撥(6%)金額1萬4580元)。於109年1月20日逕匯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勞方高啟瑞帳戶。如未如期給付,加計法定利息。」(下稱系爭調解方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給付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及勞退金等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如系爭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9至10頁)。相對人未依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給付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銀行帳戶存摺影本附卷為證(本院卷第13頁),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如主文所示金額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