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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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5號聲請人 林佳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 林文信 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林文信(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花蓮縣○○鎮○○里○○00號之1)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㈡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及第156條均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佳怡為失蹤人林文信之女,林文信於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目前設籍於花蓮縣○○鎮○○里○○00號之1,其於95年10月29日失蹤,生死不明已逾15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林文信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春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繼承系統表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均查無失蹤人之入出境、在監在押等資料,再林文信於95年11月1日被動退保(健保)後即無投保紀錄,此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11年3月18日健保東醫字第1118700151號函各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林文信失蹤多年、音訊全無乙節,應堪信為真實,其聲請法院准予公示催告核與首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陳佩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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