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863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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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游玉霜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863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2月9日上午10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連帶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
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
,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
、信用卡消費額累計查詢表及歷史帳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