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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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如華 (即 謝兩 成(原名 謝兩旺 )之繼承人)
謝智英 (即 謝兩成 (原名謝兩旺)之繼承人) 謝文欽 (即謝兩成(原名謝兩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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