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傅雲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捌仟壹佰叁拾陸元,及其中壹拾陸萬零柒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其中貳萬柒仟壹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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